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第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5月16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9号)文件及2015年10月渭南市学生资助中心召开的《中职资助工作培训会议》上对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调整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关于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对象及比例
(一)免学费资助
资助对象:五年制中职阶段一、二、三年级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所有农村户籍(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户籍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非涉农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学生户籍性质在新生开学初由保卫处审核。
资助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的标准对各专业批准的标准确定。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
资助对象:五年制中职阶段一、二年级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涉农专业所有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生人数(不含六盘山等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户口在六盘山等十一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金额: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二条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管理,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 关于免学费和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程序
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认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所有学生要随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拟申请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向学校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户口本(户籍性质页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
2.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至少有1-2名非班干部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认定条件,深入调查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由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二级学院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会同受助学生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渭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情况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将受助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加强对评审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抽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同时,组织各二级学院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评审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投诉电话:0913-2362069;投诉信箱:wnjkzz@126.com
第五条 对于违反《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报学生处,视情节取消该生的受助资格。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