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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2014-05-30 10:39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学院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定审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标准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高职在校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院根据二级学院专业设置、办学质量和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获奖名额。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生活俭朴,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考试课单科成绩在85分以上,考察课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且总成绩名列班级前五名者;

(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同一年内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评审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二级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与申报工作。

3.二级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解释。

(三)评定程序与时间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二级学院完成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政治表现、社团活动及社会实践等综合测评工作。省教育厅下达名额后,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各二级学院名额,由学院领导审示后下达。

2.二级学院学生根据申请条件(本细则第三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评仪,评议结果在本班内以书面形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二级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

3.二级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在各班提交的推荐名单基础上,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推选优秀学生,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初选名单(不少于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评定结束后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未张榜公布的学生,不得报送。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全院联评,提出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1月中旬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批复公告,召开全院表彰大会,给获奖学生颁发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学年的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有严重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行为者;

(三)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四)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奖学金;

(五)学生试读期间未取得学籍的不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加大学生资助工作宣传力度,确保资助宣传工作持续开展

(一)编辑获奖学生先进事迹,刊登于校园网、校刊、校园宣传栏及其他学生社团刊物。

(二)二级学院组织召开主题班会,开展“学先进、找差距、比赶帮”活动,在全班全院范围内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学风。

(三)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不断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资助中心开通资助热线电话,接受全院师生、学生家长的咨询和投诉,做好相关记录,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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