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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的通知
2014-06-05 20:14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已经第 次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由学生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牵头负责,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是对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我院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讲座。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毒、防事故的教育,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或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院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后,责任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安全和教育部门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部门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院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院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保卫处、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院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由学院在院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行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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